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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摘要】
河南许昌一武姓女子遭入室盗狗。几日后经意外在狗市发现爱狗,
却被狗贩要求自费买回
。事件的全过程是怎样呢?
当事人武某,是许昌市一独居上班女性。素常与她为伴的只有家里的那只灵气动人的小狗。
武某将这只小狗是视作自己的家人,平常也会花大价钱为小狗打理发型、购买昂贵的狗粮和宠物用品。
狗狗十分乖巧听话,在楼上生活从不乱吵乱闹,可最近,它总会冲着门口大叫。
武某只觉得有一丝反常,但也没有过于在意狗狗的行为。
一日,武某下班后发现自己的爱狗竟然失踪了,可她清晰地记得上班前锁好了门。
回想起狗狗近几日来的异常行为,武某这才后知后觉,明白了自己的爱狗早就被人盯上了,并趁自己不在入室将其盗走。
武某思量着,觉得偷偷狗之人有可能将狗卖给狗肉店,可自己那只小狗也值不了几斤肉钱,自己的爱狗也算有些身价,当初也是花费几百元买回来的,偷狗之人更有可能将它贩卖给狗市老板。于是,武某便探寻了许昌大大小小的狗市。
事发当日,正是女子在狗市中苦苦寻求爱狗之日。当她走到一贩狗摊位前,一只小狗便焦急地冲她大叫起来。女子仔细一看,这不就是自己丢失的那只小狗吗?
欣喜若狂的她急忙找到老板,要求他将狗还给自己。老板看着小狗对女子的态度,也知道女子所言非虚。只是老板不同意女子白白地将狗领走,因为这只狗也是老板花钱买来的。老板告知女子,只要支付550元,就可以将狗带走。
女子一听顿时不悦,天底下哪有取回自己的宠物狗还要花钱的道理
?气愤之下,女子便报了警。
警方赶到后,从女子和老板的口述中得知:这只狗,属实是女子所养,可老板也是合法地从一名陌生男子那里购买而得。
警方认为,老板合法拥有这只狗的所有权。经调解后,女子最终支付550元将爱狗买了下来。
然而更巧的是,警方又得知另一情况,即女子遭遇了入室盗窃事件。警方承诺女子立即对这一犯罪事件进行立案调查
。待偷狗之人被抓捕归案后,女子可以向他寻求相应赔偿。武某的心这才有了一丝安慰。
【以案释法】
明明是自己的狗,却要花钱买回来相信是每个人都难以认可的。
在本案中,
无处分权人
是偷狗之人,
受让人
是老板,
原所有权人
则是武某。
虽然狗是武某所养,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,老板已经合法获得了小狗的所有权。
根据我国《物权法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:“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,所有权人有权追回;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符合下列情形的,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:(一)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。(二)以合理的价格转让。
我们再来看这个案件,首先,老板先前从未见过将狗卖给自己的那名男子。经警方查证,老板所言属实。从而表明,老板与偷狗之人之间没有合作关系,未支持偷狗之人盗取女子爱狗,从偷狗之人手里接受小狗的转让,是善意的。
其次,偷狗之人并不是白白地将狗转让给了老板,而是向老板索取了一定费用。老板也按照其锁定价格支付给偷狗之人后才获得了小狗。
综上所述,
老板已经合法地取得了小狗的所有权
。女子若想拿回爱狗的所有权,也应该向老板支付一定的费用。老板要求女子向自己支付550元的转让费用是完全合乎法律规定的。
而《物权法》也规定:“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,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。”
因此在警方找到偷狗之人后,女子可以要求他赔偿自己的损失。
对于偷偷狗之人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相关规定,盗窃他人财物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罚款。
可在本案中,警方称偷狗之人入室盗窃的行为不仅只是触犯了民法这么简单,而是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,相关的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?
我国《刑法》规定,“入户盗窃”的,无论盗窃财物的数额多少,都构成盗窃犯罪,应当追究刑事责任。
故此,待偷狗之人被警方抓捕归案后,不仅需要赔偿女子相应的损失费用。还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,承受牢狱之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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